房地产抵押是指以财产契据为抵押,及时取得贷款支付利息的产权所有人。房屋的产权仍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计划计息,无权使用和管理房屋。如果贷款还清,业主将收回该契据的抵押。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有权优先获得抵押房屋处分所得的价款。
提供抵押房屋的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置房屋抵押。
1.按揭登记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醒委托人,债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登记抵押财产,债权人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享有抵押权。
债权人接受的抵押财产,应当在抵押财产上登记。
抵押财产的登记日期不得晚于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生效日期或商品交易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转让的日期。
2.未登记者不得与第三人对抗
由于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抵押登记不能进行,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证明的,可以确定债权人享有优先获得财产赔偿的权利。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醒委托人,如果他没有登记抵押,他不应与第三人对抗。
3.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醒委托人,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生效后,抵押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登记日期及按揭令
律师应当合理地提醒当事人,抵押财产因抵押登记部门的原因连续登记的,抵押财产的首次登记日期为抵押登记日,抵押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顺序应当相应确定。
5.补充登记
诉讼期间,抵押财产尚未申请产权证的,律师可以建议或者催促委托人补办登记并提交所有权证明,并依法向委托人说明有关法律意义,即抵押在原讼法庭辩论结束前完成或者提交的,抵押担保应当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不动产抵押登记
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抵押的,应当遵守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土地到房、房随地"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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