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订私人贷款房地产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抵押方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私人出借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人办理私人贷款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私人借款人合同和私人贷款抵押合同;
(2)私人贷款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书;
(3)申请按揭登记;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财产证书,并且必须提交共同房屋
证明房屋共有证书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预售商品房抵押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的有效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权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7)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8)登记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审批抵押申请,所有权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自登记接受之日起,
在给予登记的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并签发登记证书: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凭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代行登记。
抵押权人应当同时收到该权利的记录,并同时发给抵押人。
(2)商品房提前或者在建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记载抵押房地产
抵押期限届满的,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后,应当重新登记房地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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