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吗

收米企融网 硚口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吗已关闭评论1,314阅读模式

在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中,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债权人,所以当抵押房屋被出租给他人时,抵押人(债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这就需要分析抵押权人在不同时期是否享有该权利。

在第一阶段,如果抵押人(债权人)此时处于债务履行期,抵押人(债权人)无权收取租金。因为在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虽然将房屋抵押给债权人,但债务人仍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和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在债务到期前,抵押房屋的租金征收权仍然属于债务人,即抵押人。

第二阶段,债务此时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当事人约定的抵押,债务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租金。"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财产依法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财产分割出的自然恶益和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可能获得的法定恶益。

抵押人不通知债务人应当清偿法定的不良利益,通知债务人扣押抵押财产的,抵押的效力低于不良利益。所谓的"天然水果"是指由于自然规律或对象的使用而产生的原始产品(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抵押品)。因此,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7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债务人到期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盖章抵押房屋。抵押人自关闭之日起,有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但应当指出,抵押人必须将房屋被扣押的事实通知房屋承租人,以行使收取租金的权利。

第三阶段,债务人不是自然人而是法人的,债务人是公司的,债务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无力进入破产程序的,抵押人无权收取租金,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根据我国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办法,中止执行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依法解除抵押房屋的关闭和扣押,抵押权人丧失了依照"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抵押财产不再处于密封状态。此时,抵押权人无权收取抵押房屋的租金。

收米企融网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推荐汽车抵押、房产抵押、中标贷、商户贷、企业税贷、发票贷、电商贷、烟草贷、个体户营业执照贷款、收款码流水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信息服务,专业解决融资贷款难题,咨询请添加叶经理微信:18702763558(手机同号)

weinxin
18702763558
贷款经理
添加好友咨询
收米企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