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抵押后,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有担保债权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人在同一房地产上设置多重抵押(抵押财产再抵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抵押财产经债权人即抵押人同意再作抵押。同一房地产设立单独抵押的,应当事先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因为单独抵押的设立可能影响抵押人的优先权,影响抵押人的切身利益。
抵押财产再抵押(二)抵押人抵押的房地产的价值超过原债权人的权利。房地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原债务的,抵押人不再设置抵押,房地产价值大于原债务的,抵押人有权单独设置抵押。
抵押人与其他有抵押不动产的债权人单独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其他债权人该抵押已经设立,并征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当然,每家银行或贷款机构对按揭物业按揭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如有需要处理,建议你在贷款前就个别客户服务事宜征询银行或贷款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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